面对警方的审讯,王峰和白某无力辩驳,只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行为。
除了这两桩罪行,王峰还伙同石某,犯下了多起盗窃案。1982年8月8日,天气炎热,午后的阳光炙烤着大地,让人昏昏欲睡。
王峰和石某躲在树荫下,商量着去哪里偷窃,石某突然说道:“我知道有一户人家,家里有一台牡丹牌12英寸黑白电视机,咱们去把它偷来,肯定能卖个好价钱。”
王峰眼睛一亮,连忙点了点头,他知道,在当时,一台黑白电视机,可是稀罕物,价值不菲。
两人趁着午后的空闲,溜到了那户人家门口,见屋里没人,便撬开了门锁,溜进屋里,找到了那台牡丹牌12英寸黑白电视机。
两人小心翼翼地抬起电视机,悄无声息地溜出了屋子,将电视机藏了起来,打算日后找机会销赃。
看着到手的电视机,两人脸上都露出了得意的笑容,他们以为,自己又一次得手了,却不知道,这些罪行,早已被一一记录在案,等待着他们的,终将是法律的严惩。
1983年1月至3月,王峰伙同石某等人,又将主意打到了工厂的仓库上。
那时的工厂仓库,看管并不严格,王峰和石某等人,趁着仓库管理员不注意,多次溜进仓库,偷窃仓库内的管件、阀门等物品,一共偷了160件,价值1900元。
除此之外,他们还偷了一根直径40厘米、长7米的圆木,之后,他们将这些赃物运出仓库,找了个地方销赃,一共得了500元。
拿到赃款后,王峰和石某等人,挥霍一空,没有留下一分钱。
这些被王峰刻意隐瞒的余罪,在1985年,被一一揭发,面对确凿的证据,王峰再也无法狡辩,只能如实供述了自己所有的罪行。
天南市宣武区人民法院,结合王峰的犯罪情节,依法作出判决:王峰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5年;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7年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。
与之前判处的盗窃罪有期徒刑4年合并执行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,刑期自1983年3月8日起,至1997年3月7日止,同时剥夺政治权利2年。
当法官再次宣判的那一刻,王峰瘫坐在被告席上,眼神空洞,脸上没有任何表情,仿佛灵魂都被抽走了一般。
他原本以为,自己服完四年刑,就能重获自由,可现在,刑期一下子增加到了14年,这意味着,他还要在监狱里,度过漫长的12年。
12年,足以改变一个人的一生,足以让他从一个二十出头的小伙子,变成一个年近四十的中年人。
可事实上,从天南市两家初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来看,对王峰的量刑,其实是恰当的,并无他日后所说的“偷一书包玉米便加判10年徒刑”的畸重情形。
1982年前后,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很低,多数公职人员的月薪也只有几十元人民币,王峰多次盗窃,涉案数额累计高达数千元,这在当时,已是一笔不菲的数额。
更何况,他多次伙同同伙,入户盗窃,甚至在盗窃被发现后,持械行凶,伤害他人身体,性质极其恶劣。
在我国刑法中,对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区别,有着明确的规定: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;
而抢劫罪,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对财物的所有人、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方法,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。
王峰在盗窃玉米被事主郝某发现后,用木棍猛击郝某的头部,致其受伤,其行为,早已超出了盗窃罪的范畴,构成了抢劫罪,法院以抢劫罪对其判刑,是完全正确的,符合法律的规定,也符合当时的社会实际。
可王峰并不这样想,他从自身的私利出发,无视自己犯下的累累罪行,无视法律的公正,固执地认为,法律对他不公平,认为自己受到了过重的惩罚。
这种想法,在他漫长而枯燥的服刑过程中,不断滋生、蔓延,尤其是在他承受了离婚等人生重大打击之后,这份怨恨,变得更加深刻,更加偏执,像一颗毒瘤,在他的心底,不断生长,最终,彻底吞噬了他的理智。
很少有人知道,王峰是一个报复心理极重的人,他的心胸狭隘,眼里容不得半点沙子,一旦受到了他所谓的“不公平待遇”,就会记恨在心,伺机报复。
1998年3月,在法庭上,王峰曾相当清晰地,表述过自己在狱中产生的报复思想,他的语气冰冷,眼神阴郁,没有丝毫的愧疚和悔改,只有满满的怨恨和疯狂。
“我想过了,”王峰坐在被告席上,抬起头,眼神里透着一股狰狞,声音不大,却字字冰冷,字字刺耳,“法律这样判我,我服刑出来,就去杀人,杀死那些受法律保护的人。如果法律判我20年,我出来杀成年人;
如果法律判我无期,减刑后我出来年纪大了,没能力对强壮者下手,我就对弱者下手……”
这句话,从王峰的嘴里说出来,平静得可怕,却让人不寒而栗。在场的人,听到这句话,都忍不住倒吸一口凉气,看着王峰的眼神,充满了恐惧和厌恶。
他们怎么也想不明白,一个人,究竟要被怨恨蒙蔽多少双眼,才能说出如此残忍、如此疯狂的话。
这里,形成了一个令人唏嘘的悖论,一个改造与反改造的悖论。
王峰是一个极端的典型,他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,被送进监狱接受改造,承受着应有的惩罚。
可他却没有丝毫的悔改之心,没有反思自己的错误,反而将所有的责任,都推到了无辜的人们身上,推到了他所谓的“不公正”的法律身上。